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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5
五、本要點各獎勵類別之最高獎項獎勵金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獲獎者如屬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團隊,獎勵方式如下:
(一)獎品應指定一人代表授獎,並告知主辦單位。但獎品依團隊成員人
      數頒發者,各頒發獎品一份。
(二)獎勵金應指定一人代表授獎,其團隊成員間之權益等事項,由成員
      自行協議分配,並告知主辦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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