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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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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獎項之評選應成立評選小組,置委員三名至十五名,由專家學者及
    本署人員組成,其中外聘委員須達三分之二以上,且委員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評選委員之遴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相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相關領域之實務工作者。
    各階段評選作業得視情形採分組方式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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