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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產業據點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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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
    簡稱分署)辦理區域產業據點職業訓練整合式服務,培訓產業發展關
    鍵技術人力,特訂定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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