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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產業據點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3
三、分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預算編列。
(二)委託符合資格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服務。
(三)轄區內之計畫督導、查核及成效檢討或相關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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