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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七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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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擔任登記有案之工會、工會聯合組織聘任之會務人員,並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滿四年
    以上,且未擔任該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或監事以上
    職務,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
    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參加工會會務人員組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一)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二)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
      勵有案。
(三)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知能、技能,有創新或改善之優異表現,
      且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四)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
      考核獎勵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