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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以下
    簡稱受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與就業保險(以下簡
    稱就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職保),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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