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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組織技能競賽:指國際技能組織(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
    )所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
    International Abilympic Federation)所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
    能競賽。
二、最近一屆:指最近已辦理或即將辦理之屆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一、參照「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用詞定義
    。
二、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下稱競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稱國際技能
    競賽,指由國際技能組織所主辦者;所稱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指由國際奧
    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所主辦者。為避免民眾混淆,爰於第一款明定國際組織技
    能競賽指前開二者。
三、本部依據競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
    拔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遴選之國手可分為青年國手及身心
    障礙國手,說明如下:
(一)青年國手:指經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遴選,參加國際技能組織每二年辦理
      一次之國際技能競賽(WorldSkills Competition) 之國手。於國際技能競賽
      前一年,依據國際技能組織公布之競賽規則,公開辦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
      賽,遴選參賽職類二十一歲以下(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三職類為
      二十四歲以下)、未曾參加過國際技能競賽且為歷屆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
      手一名(組),施予十個月內訓練後,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爰國際技能競賽參
      賽選手有參賽年齡及參賽次數之限制,凡超過參賽年齡及未超過參賽年齡曾參
      賽者,均無法報名。
(二)身心障礙國手:指經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遴選,參加國際奧林
      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每四年辦理一次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International Abilympic) 之國手。於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前二年,依
      據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公布之競賽規則,遴選未曾參加該職類之歷屆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一名,施予六個月內訓練後,參加國際
      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爰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參賽選手有職類參賽次數之
      限制,無參賽年齡之限制,凡選手曾參賽過之職類,無法再報名該職類競賽。
四、第二款規定最近一屆指即將舉辦之屆次。因第四十四屆國際技能競賽於一百零六
    年十月十五日至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辦理、第九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於
    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辦理,前二競賽均在本辦法
    發布之前辦理完畢,爰本辦法施行後之最近一屆指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及以
    後屆次、第十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以後屆次。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一、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對象為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
    法)規定遴選,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即將辦理之屆次)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
    家代表隊之選手(以下簡稱最近一屆國手)。又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最近一屆
    國手為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
二、考量同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中,部分接近役齡之最近一屆國手,其受訓時間付出
    與其他役齡之最近一屆國手均相同,惟因其年齡為接近役齡而未能適用本辦法役
    男要件(依據兵役法定義役男為年滿十八歲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參與一百零八年八月舉辦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之九十
    年三月二十日出生國手為例,其年齡為十八歲五個月,即不符合本辦法役男要件
    )易引起役齡國手與接近役齡國手間不平等對待之慮。
三、為確保最近一屆國手申請服補充兵役之平等權利,爰與國防部及內政部等兵役法
    相關機關召開跨部會會議獲取共識,在平等、不影響兵源及符合社會通念所容許
    等原則下,並參照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最近
    一屆之定義處理,爰修正第二條第二款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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