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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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
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遴選之青年組國手,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
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並由本部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選
手(以下簡稱最近一屆國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一、參照「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適用對象
    之規定。
二、依據前條說明四,本辦法施行後適用對象為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及以後屆次
    之青年國手、第十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以後屆次之身心障礙國手。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發布修正之競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相關技能
競賽得依實際競賽之規劃,區分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爰修正第三條適
用對象明訂為青年組國手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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