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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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本部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申請案件;其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前項審查結果為核准之通
知時,應將核准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
及有關冊籍。
本部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核准服補充兵
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
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本部得依賽會需要,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
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部實施軍事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一、參照「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申請案件之審查
    及核准之作業規定。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本部為審查役男國手服補充兵役之資格條件,得邀集相關學
    者專家進行審查,其審查結果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
三、第三項明定本部最遲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報核准人數予相關單位。
四、第四項明定本部得依賽會需要,建議內政部及國防部辦理補充兵役事宜之日期,
    共同協助役男國手完成服補充兵役之義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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