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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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技術或外
國語文教學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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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
教師工作,其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審查程序及所需成本,與聘僱就業服務
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聘僱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相當,爰參照就業
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繳納之審查費用
金額,訂定為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一、配合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整併,修正為第五條,爰修正本條援引條次。
二、另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將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納為專業工作,爰增訂雇主聘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應向勞動部申
    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需繳納審查費,且金額亦為新臺幣五百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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