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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第 9 條
本部於核發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時,應通知文
化部、外交部及內政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基於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之聘僱管理,涉及文化藝術主管機關、簽證機
關與入出境管理機關業務,參考雇聘辦法第十條規定,明定本部許可核發時,應通知
該等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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