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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應備文件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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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發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