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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醫療機構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申請認可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規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醫療機構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申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時,
應繳納規費;本規費之受款人應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