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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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考量行政機關收取費用需有相關配套之時間因應,爰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
配合異常氣壓作業類別之申請認可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明定施行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