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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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
依前項規定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
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為提供雇主更便捷之申辦管道及簡化行政程序,並配合本部資訊系統修正作業,將另
行以公告方式指定網路傳輸申請實施日期,參照聘僱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明定雇主
得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規定。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二、目前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申請項目,包括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提前解
    聘、聘僱函文補發及資料異動等,除得以書面送件申請外,亦得採網路傳輸方式
    申請。基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規範以網路申辦為原則。但有正
    當理由,例如因地震、颱風等天災、無預警之停電,或因線上申辦資訊設備維護
    等因素致無法使用線上申辦服務等事由,得採書面方式申辦,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
三、原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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