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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本
部申請許可。
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參照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辦法)第六條規定,明定本條規
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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