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8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特許事業許可證等
    影本。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名冊、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按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已明定雇主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聘僱管
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爰適用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授權及基於法規明確性原則,參照聘僱辦法第七條規定,明定
申請應備文件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