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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同作業機器人作業安全評估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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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驗證機構:已建立符合 ISO/IEC 17065 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我國認證機構相關證明之認證合格者、歐盟
      機械指令認可之單位或其他國際級機器人安全驗證單位資格,並被
      認可從事 ISO 10218  或其他同等標準(ANSI/RIA R15.06、JISB
      8433、UL1740)之機器人安全測試與驗證。
(二)安全驗證報告書(Safety Certification Report) :由驗證機構
      出具符合附件一規定之報告。
(三)設計變更:指協同作業機器人之可動範圍、機器人安全設計、性能
      等級(Performance Levels, PL)與類別(Categories)、安全完
      整性等級(Safety Integrity Levels, SIL)及硬體容錯度(
      Hardware fault tolerance)等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