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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同作業機器人作業安全評估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訂定)
3
三、雇主使用協同作業機器人時,應依本標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召
    集相關人員,就下列事項實施安全評估,並製作安全評估報告留存:
(一)從事協同作業之機器人運作或製程簡介,如附件二。
(二)安全管理計畫,如附件三。
(三)安全驗證報告書或符合聲明書,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
      二。
(四)試運轉試驗安全程序書及報告書,如附件四。
(五)啟始起動安全程序書及報告書,如附件五。
(六)自動檢查計畫及執行紀錄表,如附件六及附件六之一。
(七)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如附件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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