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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同作業機器人作業安全評估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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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應依前點安全評估事項,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
    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應審視雇主製作之安全評估報告,並確認
    現場安全管理情形與安全評估報告內容一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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