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關新增之本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與修正之第 38 條第 4 項部分
:
(一)若於勞動檢查過程發現事業單位有使勞工加班後補休或特別休假遞
延之情形,應先確認如何徵得勞工同意(含方式及過程),並透過
檢視書面協議、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相關申請及使用
紀錄,配合口頭詢問方式及與陪檢工會代表進行瞭解確認有無疑義
之處。
(二)如欲抽訪勞工以了解事業單位實際制度,應隨機進行抽選,訪談過
程應隔離,對於內容予以保密,同時抽訪人數應足以達去識別化之
效果。
(三)事業單位應說明屆期結清加班費與特別休假工資之計算方式並提供
依據,但對於違法事實之論列,勞動檢查員仍應詳盡計算差額並予
以舉證。
(四)建議檢查程序詳如附圖三及附圖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