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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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有關新增之本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與修正之第 38 條第 4  項部分
    :
(一)若於勞動檢查過程發現事業單位有使勞工加班後補休或特別休假遞
      延之情形,應先確認如何徵得勞工同意(含方式及過程),並透過
      檢視書面協議、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相關申請及使用
      紀錄,配合口頭詢問方式及與陪檢工會代表進行瞭解確認有無疑義
      之處。
(二)如欲抽訪勞工以了解事業單位實際制度,應隨機進行抽選,訪談過
      程應隔離,對於內容予以保密,同時抽訪人數應足以達去識別化之
      效果。
(三)事業單位應說明屆期結清加班費與特別休假工資之計算方式並提供
      依據,但對於違法事實之論列,勞動檢查員仍應詳盡計算差額並予
      以舉證。
(四)建議檢查程序詳如附圖三及附圖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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