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依就業服務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 三十三條之一、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十四條、中高齡者及高 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四條 規定,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就業中心業務等事項,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