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1
十一、直轄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編列、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經核定後,由本部發展署各分署編列經
        費支應。直轄市政府應專款專用於本項委辦業務,覈實動支,不
        得移作他用。
  (二)委辦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1.籌備期間:於本部以書面通知工作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直轄
          市政府應檢送核定之工作計畫、經費概算表、經直轄市政府用
          印後之契約書,與本部完成簽約程序,並於核定委辦期間前另
          檢送請款收據向本部發展署各分署申請撥付籌備期間委辦經費
          款項。
        2.委辦期間:按年度分二期,採每期核撥六個月經費,分別於一
          月及六月辦理核撥作業,並於七月核銷第一期經費。核銷經費
          應檢附原核定函(含原經費概算表)、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
          表等相關資料。
        3.當年度第二期經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竣。年度結束有
          賸餘款及產生利息者,直轄市政府應一併如數繳回。
  (三)本委辦經費之編列及執行,請確實依政府採購法、核定計畫內容
        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
        事項」辦理;另案內經費概算表編列項目,非屬前開一般常用經
        費編列標準者,應本於撙節原則覈實(編列)辦理。
  (四)經費勻支限制:
        1.就業保險、就業安定基金二基金之經費不得相互勻支。
        2.人事費、業務費、專案補助費、各項活動計畫費用等經費項目
          亦不得勻支,需變更者,應於事前敘明理由及變更事項內容,
          函送本部發展署各分署,經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審核後送本部發
          展署,並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3.專案補助費、各項活動計畫費用同一經費項目內不同細項之勻
          支,函報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同意後辦理。
  (五)本計畫以就地查核方式辦理,相關原始憑證留存直轄市政府,並
        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六)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得通知直轄市政府提出經費使用情形或派員查
        核,直轄市政府不得拒絕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查察相關委辦經費憑
        證。經查核不良者,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應通知直轄市政府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追繳所支付之相關經費。
  (七)直轄市政府執行委辦業務,應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
        事項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違反者,相關經費不予
        核銷。
  (八)本委辦經費事後遭審計機關剔除時,直轄市政府應將遭剔除之經
        費辦理繳回。
  (九)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分刪減時,本部發展署
        各分署應與直轄市政府討論後調整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