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直轄市政府於委辦期間,應接受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就 委辦事項之作業指導、管控及評估查核,委辦就業中心相關績效指 標及目標值分別由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訂定之。另為利 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督導考核,直轄市政府應備置執行 業務所需之各類文件,並依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業務需 要提供相關彙整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