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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直轄市政府每月應函報執行績效送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檢視辦理情形
      ,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應將檢視結果函復直轄市政府,並副知本部發
      展署。
      本部發展署得就直轄市政府於契約第一年第四季辦理前三季執行績
      效期中評核;評核得採書面或實地考核方式辦理。
      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得視實際需要,對直轄市政府進行
      輔導訪視,直轄市政府應予配合,並依所提意見改善。
      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應依各計畫規定,辦理督導考核,
      並應將督導考核結果及改善情形提報推動小組,作為委辦期滿前評
      核項目之一。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績優者,本部得核給獎勵經費,以運用於
      就業服務人員培訓、研習、成果交流及國內觀摩為限。
      督導考核及績優獎勵相關規定未盡事宜,本部發展署得另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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