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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6
十六、本計畫委辦經費來源以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支應,並分別
      提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本計畫年度委辦經費額度,以本計畫申請當年度之本部發展署各分
      署該轄區受委辦就業中心之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預算經費
      數額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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