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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本部發展署應組成推動小組,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包括本部發展
    署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發展署署長或指派人員兼任
    之,另本部發展署及直轄市政府雙方推薦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委
    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針對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進行複審,並就直轄市政府工作計畫
      、委辦期滿前評核指標等研提建議。
(二)於委辦期滿前,針對直轄市政府各項評核指標及應配合辦理事項進
      行整體評核,評核得採實地考核或書面方式辦理。評估直轄市政府
      執行業務之品質,及整合區域資源與運籌之能力,作為本部是否繼
      續委辦之參據。
(三)得針對直轄市政府執行情形研提輔導建議(含直轄市政府違反本計
      畫或委辦契約規定之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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