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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直轄市政府應於本部指定期間,以書面方式向直轄市政府所在地之本
    部發展署各分署提送工作計畫,申請接受委辦本部於直轄市政府轄區
    內就業中心業務,並副知本部發展署,以利本部審核各直轄市政府執
    行本計畫之能力。
    前項工作計畫名稱統一訂定為「勞動部委辦○○政府辦理就業中心業
    務工作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標。
(三)直轄市政府接受委辦期間及籌備工作期程規劃。
(四)服務項目及內容:包含為因應在地化服務需求,如何進行區域策略
      結合或分工合作之創新、加值服務等積極措施。
(五)辦理方式:包含服務據點之辦公處所、櫃台及人力配置、空間及設
      備配置、原承攬人力工作權益保障、識別系統、資訊資料庫等。
(六)執行能力與預期績效:包含受理求職求才人次、辦理就業媒合成功
      人次、就業服務諮詢人次、各項計畫績效及相關質化評估指標等。
(七)經費概算表及各項經費分攤表:例如自有公務預算、就業安定基金
      委辦費、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統籌分配款、就業保險基金等
      經費及比率,並應區分籌備期間及正式辦理期間,另應依人事費、
      業務費、專案補助費、各項活動計畫費用等經費項目編列經費。非
      屬繼續委辦之服務據點得申請籌備期間委辦經費款項(裝修、搬遷
      所需經費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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