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5
五、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受理直轄市政府工作計畫後,應於十五個工作天內
    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提送本部發展署。
    本部發展署於接獲初審意見後,應於十五個工作天內召開推動小組會
    議進行複審,必要時得要求提案之直轄市政府派員出席說明,直轄市
    政府應予配合。
    本部發展署進行複審後,經本部核定,並正式行文通知直轄市政府審
    查結果及意見。
    直轄市政府應確實依照核定之工作計畫執行,需變更者,應於事前敘
    明理由及變更事項內容,函送本部發展署各分署,經本部發展署各分
    署審核後送本部發展署,並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