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受理直轄市政府工作計畫後,應於十五個工作天內 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提送本部發展署。 本部發展署於接獲初審意見後,應於十五個工作天內召開推動小組會 議進行複審,必要時得要求提案之直轄市政府派員出席說明,直轄市 政府應予配合。 本部發展署進行複審後,經本部核定,並正式行文通知直轄市政府審 查結果及意見。 直轄市政府應確實依照核定之工作計畫執行,需變更者,應於事前敘 明理由及變更事項內容,函送本部發展署各分署,經本部發展署各分 署審核後送本部發展署,並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