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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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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轄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識別系統:服務據點識別標誌及色系,應依照本部發展署所定就業
      服務標誌及色系辦理,以建立政府就業服務一體形象。對外招牌、
      各式看版、文宣品等,均須明確標示「勞動部委辦辦理」等字樣,
      相關文宣品並應標示本部發展署台灣就業通及 0800777888 免付費
      諮詢專線電話等相關服務資源。
(二)求職求才資訊資料庫: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
      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
      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為有效整合全國求職求才資訊,所有求
      職求才資料均應確實登錄於本部發展署「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並辦理就業機會媒合與推介、清結與追蹤關懷,相關文件及資料
      應依法令規定妥為保存及保密。
(三)就業服務人員教育訓練:為使就業服務流程及服務品質一致,直轄
      市政府應配合派員出席本部發展署各分署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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