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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汛期及颱風季節期間之施工安全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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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鄰水作業:
    在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者,應訂定緊急應變措施
    ,內容包含:
    1.通報系統: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
      絡人員等。選任專責警戒人員,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
      絡,了解降雨量並監視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如有危險應即通知
      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並視情況展開救援。(另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 103  年 6  月 5  日水保防字第 1031871695 號函
      之土石流警戒相關訊息之接收資訊供參,如附件)
    2.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準備救生衣、救生圈及動力救生船等設施以
      備救援,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