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汛期及颱風季節期間之施工安全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3
三、屋頂作業:
    颱風過後,易造成建築物屋頂破損或漏水等情形,每年因屋頂修繕造
    成墜落災害案件多,應嚴防屋頂作業墜落災害,施工安全應注意下列
    事項:
    1.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屬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
      時,上述專人應接受屋頂作業主管教育訓練。
    2.於斜度大於 34 度(高底比為 2:3) 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
      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 40 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
      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
    3.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
      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
      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4.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
      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5.對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
      備。
    6.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
      有墜落危險時,應停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