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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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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卷,本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
    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已釋明有使用原件之必
    要,經審認合宜者,得提供檔卷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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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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