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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製程安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申請案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審
      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
      ,於每月月底前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之事業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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