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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製程安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2
十二、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者相關資料,受領補助
      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
      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
      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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