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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製程安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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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辦理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之審查及補助金額之核定,本署得組成製程
    安全改善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另由本署邀請具
    製程安全、機械、化工、工業安全衛生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
    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五人至七人擔任委員。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於審查補助申請案時,視需要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助之事
    業單位應配合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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