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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製程安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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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費補助範圍與用途如下:
(一)補助範圍應為下列場所之一:
      1.符合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工作場所。
      2.非上開工作場所但符合高放熱反應之高風險工作場所,如硝化、
        氧化、鹵化、有機金屬化、偶氮化、氫化、裂解/熱分解、聚合
        、磺化、縮合等。
      3.其他經本要點審查小組認定之高風險製程。
(二)補助用途:
      1.設置全新生產線或汰換部分生產線:指經由汰換既有生產線百分
        之八十以上數量之主要製程生產設備或設置全新生產線,其應設
        有符合 IEC 61511-3  分析方法評估後之安全連鎖或適當削減系
        統,且須包含附表一所列,至少二種以上之主要製程生產設施。
      2.既有設施製程安全改善:指增設或汰換廠內既有設施或系統,以
        改善工作環境之製程安全,其改善設施或系統應符合附表二所列
        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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