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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製程安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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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設置全新生產線或汰換部分生產線: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
      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申請案總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
      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既有設施製程安全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
      每件設施補助不得超過其購入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單位每年
      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事業單位應備具計畫書,就前項各款補助項目,擇一提出申請。
    申請設置全新或汰換部分生產線補助者,以二年為限,且同一生產線
    於補助年度後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既有設施製程安全改善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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