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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製程安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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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
    憑,惟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予以補助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
(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中小企業。
(三)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
      及附表二規定數量。
(四)未曾接受本署改善補助。
    本補助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九年度或一百一十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
    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
    行者,終止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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