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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製程安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9
九、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七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改善製程安全設施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事業單位改善製程安全設施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二)。
(三)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五)製程改善前後之勞保投保人數證明。
(六)切結書(格式三)。
(七)廠區平面圖及設施位置圖。
(八)領據(格式四)。
(九)各項改善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格式五),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十)改善前設施應由申請單位依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
      組成之評估小組,參考 IEC 61511-3  規定,以危害與可操作性分
      析與保護層分析、故障樹分析與事件樹分析、失誤模式與影響分析
      、風險圖或其他同等效力之分析技術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出具製
      程安全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安全連鎖安全完整性等級、削減系統
      或設施(管線)等改善或需求分析。
(十一)改善後設施亦需依前開規定,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出具製程安
        全評估報告。
(十二)新增或改善前後之設施照片。
(十三)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六)。
(十四)補助成果報告(格式七)。
(十五)人力進用與推動製程安全管理承諾書(格式八)。
(十六)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九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於本要點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
    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