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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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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
      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成效不佳。
  (六)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以致支用單據毀損、滅失
        等情事。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
      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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