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一)未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逾前點所定申請期間。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本部核定者 ,不在此限。 (三)檢具之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裁決案件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作成不受 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