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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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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等:包含建築物、工作物或鋼製船舶等。
(二)拆除:指將含石綿等材料,從結構或基板上取出或剝離之作業。
(三)石綿等:指石綿或含有石綿佔其重量百分比超過 1%以上之混合物
      或其他物質。
(四)含石綿等噴塗式防火被覆材:指以噴塗、塗抹或以其他方式將石綿
      等施加到結構或基板表面所製成之表面材料(例如天花板上的吸音
      材料和結構構件上的防火材料,或用於隔音、防火和其他目的之表
      面材料)。
(五)含石綿等保溫材料:指應用於鍋爐、管道及其配件或其他結構部件
      ,以防止熱量損失或增加,含有石綿等之保溫材料、耐火包覆材料
      或斷熱材料。
(六)除污區:指設置於作業場所出口處之隔離空間,供作業人員離開作
      業場所前進行除污之區域,以避免石綿等污染其它環境。
(七)負壓狀態:指維持作業場所與除污區內部之大氣壓力低於外部之大
      氣壓力,使作業場所與除污區之空氣不會外洩之狀態。
(八)HEPA  濾網:指對氣動粒徑在 0.3μm 的粒子,過濾效果為 99.97
      %以上之高效集塵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