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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
(一)基本原則
      國際勞工組織(ILO) 職業病表列表準則如下:
      1.該疾病與特定媒介(agent) 、暴露(exposure)或工作程序(
        work process)具有因果關係者。
      2.該疾病發生於工作相關環境及(或)特定職業者。
      3.該疾病發生於某工作群聚,其平均發病次數高於其他工作群體者
        。
      4.暴露後有科學證據明確定義疾病類型(pattern of disease)及
        可信之原因者。
      因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亦可由非職業性原因形成或促發,故在本質上
      與起因於工作場所中之特定媒介,如有害健康之物質所引發的特定
      職業疾病有所不同。而且,又缺乏如在塵肺症診斷時的放射線攝影
      或在鉛中毒診斷時的血中鉛濃度等在認定上的明確指標;因此,腦
      血管及心臟疾病在職業病的認定上有其複雜及困難之處。
      要認定及評估此等循環系統疾病所致的職業災害,必須考慮許多複
      雜的因素,包括最近的工作環境、工作狀況的變化等。對於疾病的
      發病要因,要考慮個案的原有疾病,評估工作負荷所引起的風險,
      及其對原有疾病所加上的負荷,是否構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發作的
      主要原因。
      認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基本原則如下:
      1.原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危險因子者,在某工作條件下,促發本
        疾病之盛行率較高。
      2.原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危險因子者,在某工作條件下,被認知
        會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本疾病。
      綜上,判定「職業促發之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時,必須考慮工作的
      條件與職業病的特異性。如沒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做為要件,
      則無法判斷此疾病由職業原因所促發。
(二)目標疾病認定指引
      本指引所列舉職業原因促發之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其「工作負荷過
      重」之認定可參考「判斷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目標疾病)
      之流程圖」(圖一),該流程說明如下:
      1.確認疾病名稱:認定的首要工作為確認病名。如發病前無治療病
        史,僅憑驗屍推測死亡原因時,可由臨床所見、解剖所見、發病
        前後的身體狀況等確定疾病名稱。
      2.確認發病時間:發病時間的確認是討論工作與發病間相關性的起
        始點。通常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發病時會伴隨意識不清及嚴重的疼
        痛情形,因此症狀出現的當天即為發病日,但是有時亦會出現時
        間差的情形。如蜘蛛膜下腔出血從大出血前數天或數週前開始即
        有頭痛、嘔吐感等(稱為「前驅症狀」)情形出現。此情況下,
        出現這些前驅症狀的當天即為發病日。
      3.評估工作負荷情形:
        主要在於證明工作負荷是造成發病的原因。根據醫學上經驗,腦
        血管及心臟疾病病變之情形被客觀的認定其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
        明顯惡化的情形稱為負荷過重。被認為負荷過重時的認定要件為
        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
        此處,「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是患者本身原本即有的動脈硬化等
        造成的血管病變或動脈瘤、心肌病變等。「自然過程」則指血管
        病變在老化、飲食生活、飲酒、抽菸習慣等日常生活中逐漸惡化
        的過程。
      3.1 異常事件: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前一天的期間,是否持續工作
          或遭遇到天災或火災等嚴重之異常事件,且能明確的指出狀況
          發生時的時間及場所。當遭遇事件時會引起急遽的血壓波動及
          血管收縮,導致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發病,即可證實異常事件、
          負荷過重之存在,而此事件的過重程度可以事故的大小、被害
          或加害的程度、恐懼感或異常性的程度等綜合且客觀的判斷。
          此異常事件造成的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通常會在承受負荷後 24
          小時內發病,該異常事件可分為下述三種:
      3.1.1 精神負荷事件:會引起極度緊張、興奮、恐懼、驚訝等強烈
            精神上負荷的突發或意料之外的異常事件。其發生於明顯承
            受與工作相關的重大個人事故時。
      3.1.2 身體負荷事件:迫使身體突然承受強烈負荷的突發或難以預
            測的緊急強度負荷之異常事件。其可能由於發生事故,協助
            救助活動及處理事故時,身體明顯承受負荷。
      3.1.3 工作環境變化事件:急遽且明顯的工作環境變動,如於室外
            作業時,在極為炎熱的工作環境下無法補充足夠水分,或在
            溫差極大的場所頻繁進出時。
      3.2.短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包含發病日)約 1  週內,勞工
          是否從事特別過重的工作,該過重的工作係指與日常工作相比
          ,客觀的認為造成身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的工作,其評估內
          容除可考量工作量、工作內容、工作環境等因素外,亦可由同
          事或同業是否認為負荷過重的觀點給予客觀且綜合的判斷。評
          估重點如下:
      3.2.1 評估發病當時至前一天的期間是否特別長時間過度勞動。
      3.2.2 評估發病前約 1  週內是否常態性長時間勞動。
      3.2.3 依表三及表四評估有關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負荷
            要因,包括:
         (1)不規律的工作。
         (2)工時長的工作。
         (3)經常出差。
         (4)輪班或夜班工作。
         (5)作業環境是否有異常溫度、噪音、時差。
         (6)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3.3 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6 個月內,是否
          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
          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而
          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週 40 小時,以 30 日為
          1 個月,每月 176  小時以外之工作時數計算「加班時數」(
          此與勞動基準法之「延長工時」定義不同)。其評估重點如下
          :
      3.3.1 評估發病前 1  至 6  個月內的加班時數:
      3.3.1.1 (極強相關性)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
              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
              出判斷。
      3.3.1.2 (極強相關性)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之前 2  個月、
              前 3  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任
              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 80 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
              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3.3.1.3 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及發病前 2  個月、前 3
              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月平均加
              班時數皆小於 45 小時,則加班與發病相關性薄弱;若超
              過 45 小時,則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
              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3.3.2 依表三及表四評估有關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負荷
            要因,包括:
         (1)不規律的工作。
         (2)工時長的工作。
         (3)經常出差。
         (4)輪班或夜班工作。
         (5)作業環境是否有異常溫度、噪音、時差。
         (6)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經綜合評估具工作負荷之要件後,需再確認有無經證實為其他疾病
      之促發,如高血壓、糖尿病等,若為其他疾病促發者,非本指引之
      應用範圍;若無其他疾病促發,需再考量自然過程惡化因子以外,
      有無其他與工作無關之外在環境因素或個人異常事件所致?如氣溫
      急遽變化、個人之運動等。若經確認無上述情形,可認定為職業原
      因所促發;而綜合評估具工作負荷之要件,又有其他與工作無關之
      外在環境或個人異常事件之情況,則需綜合判斷促發疾病惡化致超
      越自然過程之貢獻度,如職業原因促發惡化之貢獻度大於 50% ,
      則可認定為職業原因所促發。
(三)非目標疾病認定指引
      猝死之個案,雖其死因非本指引列舉之目標疾病,仍得參考「判斷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非目標疾病)」之流程圖(圖二)認
      定之,其認定與判斷之流程說明如下:
      1.蒐集解剖報告及文獻:函文地檢署或法院,取得屍體解剖報告,
        如未能取得解剖報告,應先查證有否新文獻,認知工作負荷會促
        發其疾病致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非目標疾病若未能取
        得解剖報告或未有新的文獻證實工作負荷會促發其疾病,則非本
        指引應用範圍。
      2.調查工作負荷:若經解剖報告或文獻證實或認知個案腦血管及心
        臟血管疾病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需進一步調查個案之
        工作負荷情形,評估過程比照目標疾病之工作負荷之判斷,必要
        時請權責機關調查釐清後再綜合判斷,如判斷工作負荷對惡化促
        發之貢獻度大於 50% 時,可認定為職業原因所促發,反之,為
        非職業原因所促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