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10
十、地方主管機關接獲事業單位通報解僱計畫書後,應通知勞雇雙方下列
    事項:
(一)應依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
      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紀錄送交地方主管機關。
(二)勞雇雙方進行協商時,協商代表應確實提出授權相關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