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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16
十六、地方主管機關得提醒勞雇雙方於協商委員會達成之協議中載明協議
      當事人為勞雇雙方,其協議內容有強制執行之必要者,其執行標的
      應以法律上無強制執行困難者為限;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為標
      的,其數額應確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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