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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19
十九、地方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後有再行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
      勞工,或該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股東,有重新復工或重行組織營業性
      質相同之公司等情形時,應通知事業單位、主要股東履行本法第九
      條規定之優先僱用義務。
      勞工陳報事業單位或其主要股東於其他縣(市)有相同情事者,亦
      適用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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