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地方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後有再行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 勞工,或該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股東,有重新復工或重行組織營業性 質相同之公司等情形時,應通知事業單位、主要股東履行本法第九 條規定之優先僱用義務。 勞工陳報事業單位或其主要股東於其他縣(市)有相同情事者,亦 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