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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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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廠場有大量解僱情事
    或收到解僱計畫書後,得視個案情形請其檢附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期自結財務報表。
(二)最近一期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覆核報告書。
(三)最近一期事業單位財產清冊。
(四)近三年每月事業單位營收收入變化表及訂單、銷售單統計表。
(五)合併改組後之擬制財務報表。
(六)事業單位決議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歇業、轉讓、併購或改組
      之證明文件。
(七)提報董事會、股東會或負責人等,有關解僱事由之內部評估分析報
      告或議決。
(八)勞工之工資及工作年資清冊。
(九)資遣費計算方式及預定給付資遣費日期之說明文件。
(十)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