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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資會議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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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經費撥付及核銷原則如下:
(一)經費撥付及核銷時程:
      1.計畫經費未達五十萬元者,採一次性核撥核銷方式辦理,於計畫
        所列活動開始三十日前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並於活動或計畫結
        束後三十日內核銷完竣;活動或計畫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後
        結束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核銷完竣。
      2.計畫經費五十萬元以上者,分二期辦理核撥核銷:
     (1)第一期款為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於計畫所列活動開始三十日
          前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第一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核銷經費,並
          辦理第二期款經費核撥。
     (2)第二期經費應於活動或計畫結束後三十內核銷完竣;活動或計
          畫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後結束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
          核銷完竣。
(二)經費撥付及核銷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經費撥付:本部核定公文影本、領據及帳戶資料。
      2.核銷:本部核定公文影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經費支用報
        告表(附件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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