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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資會議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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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原核定計畫有特殊情形致須變更計畫內容者,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應於
    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其變更以二
    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或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核定
    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之行政機關因故無法辦理活動者,至遲應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
    日前通知本部。活動辦理日期為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之後者,應於確
    定計畫無法執行之七日內通知本部。
    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未依前項規定通知者,列為次一年度核定其實施計
    畫及金額之審核項目。